题型:现代文阅读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2015-2016学年浙江杭州二中高二上学期期中语文试卷
因推出“零口供”而一举成名的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最近重新定义“零口供”,并在有关文件中删去了“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允许其保持沉默”的字样。而正是这一表述,曾被认为是把沉默权引入了中国司法界,并引起很大争议。
去年8月,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推出《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允许其做无罪、罪轻的辩解,允许其保持沉默,在排除有罪供诉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危害后果如何以及犯罪事实发生的经过等要素,运用全案证据进行论述,得出嫌疑人犯罪的结论。该院当时把“零口供”定义为: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呈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视其供述为“零”,办案人员通过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推论,以证明其有罪。而在最新一稿的《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里,“零口供”被定义为:认定犯罪事实可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独立存在,使有罪供述对犯罪事实的影响为零。在删去“允许其保持沉默”的地方,取而代之的是“在鼓励其如实陈述的同时,不强迫其做不利于本人的陈述”。
所谓“沉默权”最早源于英国。在17世纪英国的利而伯案中,利而伯以“自己不能控诉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他的做法得到英国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沉默权制度开始显露雏形。1898年,英国在其《刑事证据法》中明确规定被告人的沉默权是英国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以及告知沉默权的规则,作为刑事法制的重要内容,二战后不仅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确立,而且其精神也被联合国的重要文献所确认。第21届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世界刑法学协会第15届《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7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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