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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综合题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2016届广东广州普通高中高三综合测试(一模)文综历史卷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我国古代自秦汉以来,地方上的行政和司法机关是合一的,对其审判权限的规定并不严格。到唐代,明确规定县只能决断杖以下的刑罚,州只能决断徒以下的刑罚,中央司法部门只能决断流刑以下的刑罚,宰相有决断流刑的权力,但必须复奏。死刑决定权则一律控制在皇帝手中。自宋代起,审和判分离,县和州对重罪犯只有初审权和拟判权,而无判决审定权,终审判决统归中央,经中央批准,州县方能执行判决。

中国封建社会在司法工作上表现为重刑轻民。一般民事纠纷被称为“户婚细事”,往往只由族长和乡、里进行调处解决。但唐代州县的户曹的职任中,便包括有处理民事诉讼的内容,这是将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管辖处理的最初步骤。至南宋时期,对民事案件的审判便单独成为一个体系,即州县负责审判,而最终的裁决权归属于户部,在户部左曹分置三案以分工管理。这种民事案件审判体系的建立,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摘编自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表现。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原因及影响。

举一反三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包括”礼”和”刑”。三代强调礼治,西周时期形成了完善的礼乐制度,用礼制来区分贵贱,明确等级,维护统治秩序。同时,以惩处为中心的刑罚制度已经形成。

但这一时期的礼和刑尚未融合为一个体系,礼主要用于调整贵族内部的社会关系,刑主用于控制社会下居劳动人民。汉初,废弃了秦代法律严酷繁杂的成分,由萧何制定了崇尚宽简的《九章律》,约法省刑。汉武帝重用张和赵禹的“条定律令”,律法日繁。汉律特别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其指导思想为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礼刑一体”的法制体系。

——摘编自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二 近代以来,西方各国在继承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上,融合了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资产阶级思想,制定了各自的法律体系。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杖,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摄司法权。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思想,注意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包指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为了保证从立案到审理再到判决的每个程序的公正公平,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从普通民众中产生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和判决,使民众能够直接参与法律事务。

——编自何成刚等主编《国家制度和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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