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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材料分析题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安徽省蚌埠市第二中学2019-2020学年高一上学期历史期中考试试卷

古代中国历届中央政府都重视对地方的管理,各个时期所采取的措施既有继承也有创新。阅读下列材料,回答相关问题。

材料一:

材料二:新朝代(西汉)首先遇到的第一个大问题是帝国跨地过广,不能全部由中央集体管制,于是采取了一种“斑马式”的省级组织。

——黄仁宇《中国大历史》

材料三:行省虽然拥有经济、军事、行政等权力,但这些权力都是元廷让渡给地方的,最终的决定权还操控在中央的手中,因此行省权力大而不专,这决定了它只能为朝廷集权服务。而行省行政区划中采取犬牙交错的划分原则,又从客观上瓦解了地方割据的地理条件。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1)、依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分封制在对象、空间分布等有何特点。
(2)、“斑马式”的省级组织是什么制度?汉武帝为克服这一制度的弊端采取了怎样的措施?有何积极意义。
(3)、依据材料,概括元朝施行行省制的原因;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影响。
举一反三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国语·周语》记载,周襄王时已产生了“父子不得相互告诉”的思想。汉宣帝曾颁布:“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大父母匿子,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学界认为这是关于亲亲相隐制度最早、最明确的规定。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鞑语消息,亦不坐。”同时唐律还规定:“若犯谋逆以上者,不用此律……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虽告亦无罪,缘坐同首法”,认为因为“不臣”可以不用容隐制度。到近代,在清末至民国初期的历次法律变革中,亲属容隐制度仍得以继承。

——摘编自王新霞、柳萍等《论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特征——以“亲亲相隐原则”为例》

材料二: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规定赋予了亲属证人不被强制出庭作证的特权,体现了亲属拒证权的理念。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为了避免自己及其亲属受到追诉,不愿意作证,这是人的本性使然,法律不应当强制打压。从更深层次来看,亲属拒证权制度维系了家庭成员之间的血脉亲情,在宏观上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有益。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被告亲属所作证言持有怀疑态度,其被认可和采纳的机会很小。

——摘编自李旭霞《论我国刑事诉讼亲属拒证权制度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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