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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现代文阅读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云南省曲靖市2019届高三语文毕业生(第二次)复习统一检测试卷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生态创新是一个全新的理论。它结合当前被全世界广泛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运用经济领域的眼光和手段,开拓出了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追溯其根源,不能不提及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他认为,创新是一个经济概念,而不是一个技术概念,单纯的发明创造不是创新,只有当它被用于经济活动时,才成为“创新”。我国著名生态经济学家刘思华由此将生态创新定义为:“指包括生态系统本身的变革、创造新的人工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即社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再生产,各个环节生态化过程。”

    生态创新这一社会理论的形成与当下的社会时代特点紧密相关。当前,由于环境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问题日趋严重,如果单纯依靠投入来治理,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无力承担。生态创新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核心在于取得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包括一个国家范围内不同阶层之间的公平和国家之间的公平,它强调资源的有效利用,要求单位资源消费量为人口创造的福利最大化;同时,它又排斥平均主义,过度的平均不利于资源开发和经济效率的提高。代际公平涉及的是稀缺资源在不同代人之间的合理配置的问题,具体体现在数量上要至少保持稳定,在质量上要求不至于发生代际退化。

    单就环境与资源而言,不公平问题还可上升到更深的层次。首先,在不同阶层之间,一方面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们会更多地关心生存问题,对保护环境资源认识不够,从而导致了广泛的掠夺性开发和普遍的短期行为。其次,发达国家对环境资源的过度使用,本质上是对其他国家环境权益的剥夺,而发展中国家则陷入了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两难之中。很显然,这些问题的解决要从多方面努力,其中,生态创新是重要的途径。当然,生态创新也并非万用万灵,需要决策者们依据现实情况灵活应对处理。

    狭隘人类中心主义统治了地球长达200多年。它是造成当代环境问题根源中的深层根源。所以,要确定可持续发展战略,首要任务就是重建人与自然间的和谐伦理关系,改变传统的主奴关系,确立尊重与爱护自然的观念。其次,环境质量具有消费性,因此在评价生活质量的时候,必须要将环境质量考虑进去。对公众而言,除了学法、懂法、守法外,更重要的是建立社区公益性的环保组织或协会,维护自身环境利益。最后,在生态创新前提下,人们的价值基本尺度必须具有可持续性,财富观也应更新为生态财富观。这是与工业文明时代的价值财富观的本质区别。

(摘编自高文杰等《生态创新的几个基本问题》)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
A、生态创新是结合生态环境问题,运用经济领域的眼光和手段创建的新的社会理论。 B、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能依靠增加投入来解决环境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问题。 C、平均意识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所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强调的代内公平排斥平均主义。 D、在稀缺资源配给的数量质量上,后代人的标准都要较前代有增长,才是代际公平的底线。
(2)、下列对原文论证的相关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文章认为生态创新的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代内代际公平。 B、文章以熊彼特等人对“生态创新”的理解论证了生态创新是一个全新理论的观点。 C、文章从阶层、国家两个维度挖掘出了环境资源不公平问题的深层表现及相关后果。 D、重新认识定位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进一步谈论生态创新具体做法的一个重要前提。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
A、“生态创新理论”得以形成并最终提出的重要的社会时代特点是:生态环境愈发恶化。 B、生态创新理论并非是“包治百病”的万能理论,需要依据现实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C、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个包含了和谐伦理关系的构建、生活质量的评价等内容的系统。 D、是否倡导可持续发展理念成为了当下与工业文明时代在价值财富观中的重要区别。
举一反三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题。

知识分子与文化先觉

冯骥才

    文化自觉是清醒地认识到文化与文明的意义和必不可少。然而,对于知识界来说,只有自觉还不够,还要有先觉,即文化的先觉。知识分子的性质之一就是前瞻性和先觉性。在全社会的文化自觉中,最先自觉的应是知识分子。文化先觉是知识分子的事。

    文化先觉是指知识分子要自觉地站在时代的前沿,关切整个文化的现状、问题与走向,敏锐地觉察到社会进程中崭露出来的富于积极和进步意义的文化潮头,或是负面的倾向。当然,不只是发现它、提出它、判定它,还要推动它或纠正它,一句话——承担它,主动而积极地去引领文化的走向。

    文化先觉首先来自于知识分子的文化责任。一个时代如果没有一批富于文化良心、淡薄功利的知识分子,没有他们的瞠目明察、苦苦思辨与敢于作为,这个时代的文化就会陷入混沌与迷茫之中。就像“五四”时期那一批优秀的知识分子,给那个困扰纠结的时代注入了进步与光明的力量。

    知识分子要首先成为这种先觉的思想的实践者,在实践中修正自己、判定自己和验证自己,而不是坐而论道,指点江山,与现实风马牛不相及。任何有价值的思想都是大地里开出的花,而真正美丽的花除去美丽,还要结成种子,回落在大地里,开放出更加绚烂的花来。

    先觉者都应是先行者。文化先觉不是一种觉察,而是一种思想。它由广泛的形而下的文化观察与体验中,发现到时代性的新走向新问题,通过形而上的思辨而产生的一种具有思想意义的新认识。这种先觉不一定都在国家民族文化层面上,也有生活、城市、习俗乃至审美等不同的文化层面与方面。关键是要对它保持锲而不舍地守望与关切。先觉又是一种境界一种状态;这种境界和状态产生于具有高度文化责任和知识精神的知识界。

    当然,文化的先觉还要来自广阔的文化视野。没有对文化的博知与深究,对文化史的学养,对当代世界不同类型国家文化的广泛关照,敏锐、深刻和富于真知的文化先觉缘何产生?在精神领域里,高度不会凭空而起,深度加上广度才会产生高度。

    文化自觉与文化先觉有所不同。文化自觉的要求具有普遍性,而文化先觉——由于它具有发现性、进取性、引领性,它的要求似乎在更高一层;但它又是知识分子所要具备的。它不是某个人一定具备的,却是知识界必需具备的。或者说,知识分子本来就应有这种先觉性。失去这种责任和性质就不再是知识分子,而只是“有知识的人”。

    对于转型期间的当代中国,文化上充满内在的冲突与活力,问题与希望,文化现象无比纷繁,有待我们去思辨与认知。因此说,文化先觉,它既是文化发展的需要,更是知识分子的职责与使命。

(选自《人民日报》,有改动)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文后各题。

       中国古代儒家对道德情感的培养有很多深刻的论述,孟子便对道德情感,尤其是恻隐之心做了细致的阐述。他认为人皆有恻隐之心,并以“孺子将入于井”为例,说明任何一个路遇此事的人都会对将要掉入井里的孩子产生同情,这种同情并非为了结交孩子父母,也不是为了邀誉于乡党朋友。由此看来,恻隐之心是纯然的善,是无条件地具有道德价值的。

       这意味着,儒家学者不会同意卢梭的认为同情心源自爱的观点。按儒家的观点,恻隐与自爱截然不同,两者之间没有因果或源流的关系。恻隐固然也需要对自身感受的关切,因为恻隐之心是经由的痛苦而感知他人的痛苦,但用自爱却无法解释一个人为什么一定要从自己推及他人,同情他人的痛苦,更无法解释那种自我奉献的意愿和行为。

       那么,恻隐是人类道德的源头吗?概括地讲,可以这么说,但还需要做些具体分析。完整意义上的道德包括三种现象—一道德心理、道德行为、道德知识。对道德心理而言,恻隐之心无疑是其原始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并推动着其扩展和深化;对道德行为而言,恻隐只是一种最初的动力,且不一定是最主要的动力;对于道德知识来说,恻隐则是形成它们的最原始也最微弱的动力,必须经过理性的中介才能起作用。恻隐之心是道德最初的涓涓细流,虽不汹涌澎湃,但却源源不断。人类历史上虽不乏以所谓“原则”“主义”扼制甚至消灭恻隐之心的企图,但最终都归于失败。在一个基本的底饯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恻隐之心绝对无误。“原则”“主义”可能会出错,会忘记生命的根本,而恻隐之心对待生命的基本状态却不会出错,它是人类道德乃至全部文明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连这一防线也守不住,如果人类连起码的恻隐之心也丧失殆尽,那就很难想象人类会成为什么样子。当然,从另一方西看,作为源头,恻隐之心还有必要发展,它不能满足和停留于自身。它最主要的发展当然是和理性结合,使单纯个人主观的恻隐之心转向普遍客观的道德理性,使人治转向法治。

       在当今的社会,理性规则、道德义务都是必要的,但规则和义务并不是道德的全部,道德并不仅仅是规则和义务的普遍履行,我们还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深厚同情。它会让规则与义务不至于硬化干枯,会提醒我们道德与生命的深刻联系。道德也会与时俱进,只要人类还有恻隐之心,我们就可以对它的变化基本放心。

(摘编自何怀宏《道德情感》)

阅读下面的文章,完成文后各题。

论读书

林语堂

    ①读书本是一种心灵的活动。“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读书向来称为雅事乐事。但是现在雅事乐事已经不雅不乐了。今人读书,或为取资格,得学位;或为求爵禄,刮地皮;或为做走狗,拟宣言……诸如此类,皆非读书本旨,在我是看不起的。人之初生,都是好学好问,及其长成,受种种的俗见俗闻所蔽,毛孔骨节,如有一层包膜,失了聪明,逐渐顽腐。读书便是将此层蔽塞聪明的包膜剥下。能将此层剥下,才是读书人。

    ②同一本书,同一读者,一时可读出一时之味道出来。四十学《易》是一种味道,五十而学《易》,又是一种味道。自己见解愈深,学问愈进,愈读得出味道来。也许蒋介石未进过小学,或进小学而未读过地理,或读地理而未觉兴味;然今日之蒋介石翻看闽浙边界地图,便觉津津有味。或某人在狱中读清初犯文字狱的文人传记,才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③程子谓《论语》读者有此等人与彼等人,有读了全然无事者,亦有读了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者。凡人读书必找一位气质相近的先贤作为老师,这是所谓读书必须得力一家。不可昏头昏脑,听人戏弄。一人同时爱庄荀,或同时爱苏程是不可能的事。找到文学上之情人,必胸中感觉万分痛快,而魂灵上发生猛烈影响,如春雷一鸣,蚕卵孵出,得一新生命,入一新世界。尼采师叔本华,萧伯纳师易卜生,虽皆非及门弟子,而思想相承,影响极大。当二子读叔本华、易卜生时,思想上起了大影响,是其思想萌芽学问生根之始。

    ④诗或好李,或好杜,文或好苏,或好韩,读其所好,说得好的道理出来。或竟苏韩皆不好,亦不必惭愧,亦须说出不好的理由来。或某名人文集,众人所称而你独恶之,自己学力见识未到,或己是而人非。等过几年学力已到,仍己是人非,则将来必发现与己有同感之人。刘知几少时读《前后汉书》,怪前书不应有《古今人表》,后书宜为更始立纪,当时闻者责以童子轻议前哲,乃“赧然自失,无辞以对”,后来偏偏发见张衡范晔等,持见与之相同。因其读书皆得之襟腑,非人云亦云,所以能著成《史通》一书。如此读书,处处有我的真知灼见,得一分见解是一分学问,除一种俗见,算一分进步,才不会落人圈套。

(选自林语堂《论读书》,有删改)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关于《离骚》写作年代问题,宋代以前基本是清楚的。司马迁的《史记·太史公自序》《报任少卿书》均明确记载: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刘向《新序》更是明确指出:“屈原为楚东使于齐,以结强党。秦国患之,使张仪之楚,货楚贵臣上官大夫,内赂夫人郑袖,共谮屈原。屈原遂放于外,乃作《离骚》。”也就是说,屈原《离骚》是在怀王十六年被放逐后所作。可以说,这是宋代以前楚辞学界的普遍看法。

    东汉王逸《楚辞章句》继承了太史公和刘向的看法,认为《离骚》的内容是屈原“言己放逐离别,中心愁思”,而朱熹《楚辞集注》则提出《离骚》并非屈原“逐”后所作而是“疏”后所作。尽管朱熹提出的实际是个伪命题,因为与司马迁同时代的孔安国曾经明确指出,在先秦时代,“疏”是“放”的一种形式;但是,由于朱熹肇端发疑,明人汪瑗、清人蒋骥等骚学名家相继对此加以发挥,以致其后在《离骚》写作年代问题上的歧见更显纷纭。《离骚》写作年代竟然成了一个大难题,严重影响着楚辞研究的深入。

    不过,经过近几十年的激烈争辩,问题越来越清楚,即屈原于怀王十六年放逐后作《离骚》这个观点应该是最符合历史记载的。有些学者曾经借口“文本为重”,提出过一些质疑,如作品中的“江南地名”“叹老心情”等,但早在20世纪,汤炳正等骚学名家均已对这些质疑一一反驳。而且,恰恰是《离骚》的文本有力地证明,《离骚》作于怀王时期。《离骚》中明明白白写道:“初既与余成言兮,后悔遁而有他。余既不难夫离别兮,伤灵修之数化。”《屈原列传》等史料证明,对屈原“数化”,即时而信任,时而猜疑的,是怀王,而非顷襄王。因为顷襄王一直没有重用屈原,根本不存在“数化”的问题。

    屈原是在楚怀王十六年作的《离骚》,而且,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这个写作时间是在秋天。清人李渔《闲情偶记》有云:“善咏物者,妙在即景生情。”一年四季,春夏秋冬。《离骚》通篇未言“冬”。言“春”者仅有两处,曰“溘吾游此春宫”“春与秋其代序”。“春宫”是建筑名词,“春与秋”泛指时间。言“夏”者亦只有两处,而两处的“夏”均指朝代名。但是,《离骚》实实在在地写到了秋天的景物:“纫秋兰以为佩。”“夕餐秋菊之落英。”这两处之“秋”,确实是指季节。从情理上讲,屈原不可能在其他季节来讲“纫秋兰”或“餐秋菊”,因此,只能理解为“即景生情”。

    《礼记·月令》载云: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严百刑”,等等。这些记载均证明,古代判决罪犯一般都在秋天。“屈原放逐之“放逐”,据《尚书》所载,是所谓“宥五刑”的一种手段,其判决时间当然也在“仲秋”。《离骚》作于被判放逐之际,因此创作时间也自然是在秋天。

(节选自周秉高《<离骚>写作年代新探》)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各题。

中国古代司法的疑罪从无、从轻

李竞恒

    传统中国司法制度的主流,尤其重视审慎,以避免冤案的出现。先秦时期司法精神的主流,主张司法的审慎与宽和,《论语·子路》中孔子主张“赦小过”,上博楚简《仲弓》作“教过与辜”,《周礼·秋官司寇·司刺》也主张赦免幼弱、老耄与蠢愚这三种人。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疑罪从无或疑罪从轻。《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与其杀不喜,宁失不经”,即从夏代的司法精神中,便强调与其造成冤案,宁可达不到执法效果,即宁纵母框。周人的《尚书·吕刑》记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汉代孔安国的注解认为,刑狱有疑点的,应该改为较轻的处罚,小惩罚有疑点的,应该完全赦免。按照孔安国的解释,这一周代的司法精神同时兼有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无两种。

    秦朝的司法思想以有罪推定为基本底色,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两件事。一次是有人在东郡的陨石上刻诅咒秦始皇的文字,秦始皇便“尽取石旁居人诛之”,陨石旁边所有的居民都被进行了有罪推定,所以杀无赦。类似的例子,秦始皇在梁山宫怀疑身边的人将信息泄露给了丞相李斯,于是便将“时在旁者”全部杀掉。云梦秦简《封诊式》记载,秦法对于犯罪嫌疑人,“无解词,讯某”,·即一边刑讯逼供,一边要嫌疑人自证清白。这种有罪推定的司法,很容易产生冤假错案,如张家山出土竹简《奏献书》中,就记载了一个秦代冤案,一个叫“讲”的人,被怀疑偷牛,在严刑鞭打下最终屈打成招,惨遭冤狱,全家遭殃。正是秦朝的这种严酷司法,最终导致“赭衣半道,群盗满山”,路上遇到一半的人都被判定犯罪,漫山遍野都是逃跑的亡命者。

    汉儒继承了先秦主流的司法思想,反对秦朝法律文化。《礼记·王制》:“凝狱,把与众共之,众疑,放之”,即有疑点的案子要拿出来众人讨论,如果大家都认为存疑,便作放免处理。汉代儒书《孔子家语·刑政》也有:“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者放之”,主张疑罪从无。汉儒贾谊在《新书·大政上》主张:“疑罪从去,仁也;疑功从予,信也”,即疑罪从无是仁政的司法要求。汉儒刘向在《新序·杂事第四》中曾经记载一个寓言,据说魏国有疑罪,一半的司法人员主张应该做有罪推定,魏王便请教大商人陶朱公。经向朱公启发,魏王意识到应该“获疑则从去”,于是“梁(魏)国大悦”,确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因而获得民众的拥护。

    这些汉儒疑罪从无、从轻的司法思想,对汉代的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影响。《汉书·于定国传》记载,汉宣帝时廷尉于定国,学习儒家《春秋》,接受了儒的价值观,所以“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这位司法官员虽然没有实践疑罪从无,但却践行疑罪从轻,比起秦法的有罪推定传统来说,是一种明显的改善。

    相比于秦朝的有罪推定,儒家的疑罪从轻、疑罪从无思想都是更合理的。当然,从轻和从无二者之间又有高下之分。明代人梅在《尚书考异》中就指出,“罪疑惟轻,贤人以下。忠厚之事,圣人似不止此”,意思是罪疑从轻原则,只是一般儒者就能主张的水平,而疑罪从无,才是真正圣人的司法思想。

(节选自《南方周末》2019.2.28)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法治社会概念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但由于缺乏具体的目标指引,似乎可以指涉无数有关法治的范畴,这稀释了法治社会概念的效用。法治社会建设需要面对社会生活,有强辨识性的目标指引。通过分解目标,可以深化对法治社会结构的认识。从而将法治社会建设具体化、可操作化。

    首先,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需要有多元的渠道和机制。目前,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还较为缺乏,既有的制度性渠道也容易流于形式或被虚置。因此,应当以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形式,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导,以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为补充的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网络体系,打造多样、丰富、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同时,深入理解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运行规律和心理特征,精心设计、完善公众参与的运行机制。

    其次,维护良性的物质文化生活秩序,是良好社会秩序的当然之义,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以政府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为保障。通过信用机制对社会成员和企业进行约束。通过记录信用状况来揭示信用优劣,整合全社会力量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良性的物质文化生活秩序还需要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保障。我国法律资源的配置与分享存在着失衡现象。表现为区域、城乡、阶层之间的不平衡。为此,需要从创造法律资源转向公平合理地配置法律资源,为弱势群体运用法律资源提供更多的便利,完善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与分享机制。

    再次,要调适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供求。基本公共服务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等。目前,我国初步建成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但供给不足、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仍然突出。调适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供求,需要面对几对关系。一是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的竞争与协作,二是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容易因职能、资源、信息、利益等缺乏整合而导致“孤岛现象”。因此,需要促进不同机构之间的有效合作,提高国家能力。三是民众的合作。民众不能有效合作,少数人的反对会成为难以逾越的障碍,常常导致公共服务无法落地。

    最后,法治社会需要设置与界定社会组织的恰当行为空间,应当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界定恰当的行为空间,需要面对社会组织的诸种错位行为。第一,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倾向。一些社会组织打着公益的旗号,却以营利为目的,甚至沦为敛财的工具。第二,将社会组织用于避税洗钱。社会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用于社会公益。因此法律制度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有诸多优惠措施,有人却借此洗钱避税。第三,干预政策议程,成为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工具。例如,有社会组织受国外支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对社会组织行为空间有了准确界定,政府才能对这些错位行为依法监管。

(摘编自陈柏峰《法治社会的辨识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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