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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材料分析题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河南省信阳第一高级中学2018-2019高二下学期历史期中考试试卷

(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明初注重立法,明朝统治者在“明主治吏不治民”的统治思想下,为了防止官吏职务犯罪,统治者们在立法、司法、行政等各方面都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明太祖时贪污腐败的官吏惩治格外的严厉,建国伊始就制定影响深远的《大明律》。

《大明律》雏形始于洪武元年,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明太祖开始效仿《唐律》进行多次修改,对体例、篇目不断修改完善,后于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行天下。

《大明律》改变了自唐以来的法律体系结构,便于诸司掌握和实施法律。《大明律》的内容共有460条,其中对于官吏犯罪的处罚规定较多,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名例》一卷,分五刑、十恶、八议等,大部分的条款是对官吏履职情况的规定,特别是负责监督、裁判等重要职权的监临主守的失职犯罪行为制定了残酷刑罚;《吏律》二卷,由以侧重惩治官吏的职务犯罪行为的《职制律》和以侧重处罚官吏违反办事规程行为的《公式律》这两部分组成。前者主要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民变的严厉措施。《大明律》重在整肃吏治,涉及官吏职务犯罪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吏律》和《刑律》,对官吏犯罪的处罚规定较之历朝更加明确具体和严厉。

——摘编自林颖瑜《明朝的廉政法制研究》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大明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明初《大明律》的作用
举一反三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秦灭六国完成统一后,在全国实行郡县制。郡县官吏统统由享受俸禄的职业官僚担任,任免权集中于中央。魏时期地方官任期多为六年,隋朝几经改革定为四年。

唐太宗时,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把全国划分为十个监察区,称为道,时常派黜陟使或巡察使到各道巡察。唐玄宗时,每道设采访使一人,督察所属州县。宋代路、州、县的官员都由中央官兼任,属于差遗性质,所谓“以京、朝官权知,三年一替”。地方官任职避亲、避籍渐成定制且严格遵守一年一考课,三年一升迁的考核任期制。

——李治安主编《唐宋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

材料二:若元(元朝),则起朔漠,并西域,平西夏,灭女真,臣高丽,定南诏,遂下江南;而天下为一,故其地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盖汉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一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唐东西九干五百一个一里,南北一万六千九百一十八里,元东南所至不下汉、唐,而西北则过之,有难以里数限者矣。

——《元史》

材料三:明太祖认为,元灭亡的原因之一,是“君不能躬览庶政”,君主不够专制,导致“主荒臣专,成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涣散,遂至天下大乱”。为此,洪式九年废行省,在地方设承宣布改使、提刑按察使、都指挥使“三司”,共同组成省级政权机构,分别执掌行政、司法和军事。三司各司其职,互不隶属。……三司的设置虽是强化中央集权之举,但事权一不一,不利于弹压地方。于是相继出现了巡抚、总督的设置,以节制三司,统一协调地方权力,消除牵制、扯皮、效率迟缓之弊。这样,“巡抚”总领一省军民大政,“三司”悉听节制的新体制已逐步形成。正德年间农民起义及“倭寇”入侵往往涉及数省,明朝加派兵部尚书都察院御史以“总督”去总管数省,“总督”一职出现,督抚制度初步形成。督抚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朝。

材料四: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谈到:“政治制度是现实的”…任何制度,断无二三十年而不变的,更无二三百年而不变的。但无论如何变,一项制度背后的本原精神所在,即此制度之用意的主要处则仍可不变,于是每一项制度,便可循其正常轨道而发展。此即是此一项制度之自然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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