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试卷
题型:单选题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吉林省长春市普通高中2019届高三文综历史3月质量监测(二)试卷
材料一 郡举贤良,对策百余人,武帝善助对,由是独擢助为中大夫。后得朱买臣、吾丘寿王、司马相如……并在左右。……屡举贤良文学之士。公孙弘起徒步(平民),数年至丞相。开东阁,延贤人与谋议,朝觐奏事,因言国家便宜。上令助等与大臣辩论……大臣数诎。
——《汉书·严助传》
材料二 (明初内阁大学士)掌献替可否(意即对君劝善规过,议论兴革)……凡上之达下,曰诏,曰诰……皆起草进画,以下之诸司。下之达上,曰题,曰奏……皆审署申覆(意即审查签收,上报或发回)而修画焉,平允乃行之。……大典礼、大政事,九卿、科道官会议已定,则按典制,相机宜,裁量其可否,斟酌入告。
——《明史·职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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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汉初,废弃了秦代法律的严酷繁杂成分,由萧何制定了崇尚宽简的《九章律》,《九章律》和其他一系列法律,统称“汉律”。汉律的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律为律条,令为诏令,科为法律适用,比为案例类推。汉律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儒家经义成为其法理的基础。近代严复曾说:“三代以还,汉律最具。吾国之有汉律,犹欧洲之有罗马律也。”到明清时期,中华法系已走到尽头。晚清,在西方列强入侵的冲击下,统治者对法律做了一些调整,但是,最终也未能走上立法民主化、司法独立化的道路。
——摘编自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第二版)》
材料二:在中华法系中,与商业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得不到充分发展,重视公权益即国家利益,被看做是天经地义的,私权益即庶民个人利益,却得不到应有重视。而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有关财产所有权和契约的各项规定,都是由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经典性规范构成。尤其罗马法利用有利的客观地理环境,吸收了其他民族的优秀思想文化和法律制度,成为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法系之一。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制史》
材料一:察举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也叫“选举”。武帝时“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特科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其中又以“孝廉”一科为最重要。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
——王申《中国古代的察举制度》
材料二:晚清以来,西方近代选举概念起初主要是通过西方传教士在中国刊印的各种报刊、书籍,其中一些介绍西方人文风情、政治选举或者民主制度的资料逐渐被一些士大夫们整理引用,构成了《海国图志》等著作中的西方民主政治知识主要来源。随着西方选举概念的输入,“选举”逐渐脱离中文传统涵义,转变成与英文“elect”对应的概念。这一过程不仅仅是一个语言问题,它蕴含深刻的文化喻义,与近代中西、中日间文化权势转移的大趋势相关联。
——摘自刘斌《近代“选举”概念的演化及其文化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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