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时间:2024-07-31 浏览次数:288 类型:期中考试
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材料二:根据宪法规定,提议宪法修改的有两个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之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和其他议案,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材料一:我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广泛的自由和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材料二:小亮是一名八年级学生,在济南市的一所初中就读。小亮的爷爷奶奶已经退休,每月都能领到养老金,爸爸曾是一名常年戍守边疆的解放军战士,妈妈在家精心照顾小亮和老人。小亮的爸爸退伍后,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小工厂。经过多年艰苦创业,当初的小工厂发展成规模大、效益好的民营企业。爸爸被评为“模范纳税人”,还当选了全国人大代表。爸爸经常给小亮说:“咱家的工厂发展得这么好,多亏了国家的好政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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