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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单选题 题类: 难易度:普通

浙江省台温联谊学校2023-2024学年高三上学期12月联考历史试题

关于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史学家施展在《枢纽:3000年的中国》一书中,作了如下的分期“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社会结构在古代曾经有过三次大的结构性变迁。分别是:一、封建社会,在周代获得完善,终结于秦政。终结此一均衡的技术进步,在于铁制农具与牛耕的使用,以及竹简的应用,伴随着这个时代的自我瓦解,精神进入到自我反思阶段,东亚轴心文明在中原大地上展开,思想自由地奔流……二、豪族社会,从汉武帝的时候开始出现,终结于唐末……三、古代平民社会,从北宋开始,终结于第二次鸦片战争。”此材料最能说明的是 ( )
A、历史研究中的分期是一种人为主观的划分 B、不同的史观、历史研究目的等造成分期的标准不同 C、历史分期标准的确定有助于对历史的认识和研究 D、历史分期有其适用范围也体现了相应的史学视角
举一反三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夏商周时期。秦汉时期,我国古代监察体系初步建立。魏晋至隋朝,御史台是国家最高监察机构。唐朝设立了台院、殿院、察院,三者共同构成了一个严密的监察系统,此外,还建立了系统的谏官制度。宋代沿袭唐制,又在地方上的州内设通判监察行政,设提点刑狱司专司刑讼,设转运使监督财政,大大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明朝初年,中央台、殿、察三院合并为都察院,同时,设置独立于都察院的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活动,科道并立,地方设按察使司。清朝形成了“科道合一”的监察体系,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至此,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实现了高度的严密统一。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里,监察权力来源于皇权。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虽然具有其独特性,但也难免会受到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具有其局限性。

——摘编自高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探析》

材料二:相对来说,英国有着一套比较完整、灵活的监察制度。议会监察,是西方现代监察体制的核心,最具权威性与代表性。议会监察,是“民意代表机关”对政府施政、财政、人事等其他法定事项的监督检查,包括:同意、纠正、纠举、弹劾、审计,以及为完成这些任务所必须的质询、视察和调查、投不信任票等事前防止,事中纠正和中止,事后惩戒和救济等监控规程。在此基础上,英国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又相继成立了各种不同的监督机构,构成了一个多行业、多地区、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网络,以教育、防范、惩处为手段,以保护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政治权力为目标的反腐败机制。

——摘编自张恒《英国监察制度:在漫长曲折的道路上逐步形成》

阅读材料, 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这两种制度分别有何优劣?先来看看被绝大多数大臣支持的分封制。分封制度的起源很早,以西周初期为例,周天子把整个国家的土地分给王孙贵族、有功之臣们,让他们自己管理自己的小国家,前提是必须要向周天子贡献财物,出兵的时候要随同征战。这样做的好处很明显,分封出去的国家该怎样管理,那都是诸侯的事情,周天子不用操心。 然而分封制的弊端也很明显:时间一久,诸侯与中央关系日益疏远,难免跑出来几个心存异心的人,通过各种方式扩大势力,一旦做大做强,就开始不听朝廷号令。 久而久之,造成的结果就是诸侯互相争霸,战争连绵不断。 与分封制相比较,……的优势在于,中央垂直管理地方,地方严格服从中央,……从中央到地方政令畅通,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直接便捷,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其长官由朝廷任免,不能世袭,不易形成地方割据势力而危及中央,有利于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

——摘编自郝思新《中国古代治理智慧》

材料二

主父偃说上曰:“古者诸侯不过百里,强弱之形易制。今诸侯或连城数十,地方千里,缓则骄奢,易为淫乱,急则阻其强而合从以逆京师。 以法削割之,则逆节萌起,前日晁错是也。今诸侯子弟或十数,而嫡嗣代立,余虽骨肉,无尺地之封,则仁孝之道不宣。愿陛下令诸侯得推恩分子弟,以地侯之,彼人人喜得所愿。上以德施,实分其国,不削而稍弱矣。” 上(汉武帝) 从之。

——《资治通鉴·汉纪十》

 变革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阅读材料, 回答问题。 

材料一

秦和汉两个帝国构成了中华文明的“古典”时代。……这个“古典”时代有五个特征可以进行深入探讨,它们是: (1) 在帝国秩序之下式微、 但并未被完全抹除的地域文化之分野; (2) 以皇帝个人为中心的政治结构之强化; (3) 建立在表意文字基础之上的文化教育,以及由国家操控的、巩固帝国存在的文学经典; (4) 帝国内部的去军事化,和对国家边境的边缘族群所开展的军事活动; (5) 农村地区富裕的豪强大族的兴旺——他们维持社会秩序,并在村落和权力中心之间建立起联系。

——改编自卜正民、陆威仪《哈佛中国史·早期中华帝国(秦与汉)》

材料二

《钦定宪法大纲》(晚清政府)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政府)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君主神圣不可侵犯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臣民的权力完全限制在“法律范围内”, 而“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大清皇帝诏令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实行”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人民享有人身、言论、著作、集会、结社、请愿、诉讼、选举及被选举各项之自由权

皇帝有权罢黜百官、设职制禄, 宣战议和, 解散议院, 统帅海陆军, 总揽司法权等

中华民国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据《钦定宪法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整理

材料三

1952年新中国国民经济全面恢复部分数字统计表

全国工农业总产值

总产值数

比 1949年增长

810亿元

总产值

工业总产值

农业总产值

77.5%

145.0%

48.5%

城乡人民收入

/

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农民收入增长

 

70%

30%

国家财政收支

总收入

总支出

结 余

382亿多

366 亿多

15亿多

——据金冲及《二十世纪中国史纲》(下册) 等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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