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枫桥经验”是我国发展基层民主的典范。“枫桥经验”的精髓是群众的事情群众自己决定。“枫桥大妈”互助协会是参与该镇“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草根力量之一,协会400多名会员中既有村干部,也有老师、心理医生、女企业家和家庭妇女。协会管事的领域可扩展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方面面。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群众权益,也是“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例如,枫源村曾规定,对偷倒垃圾的村民予以处罚。有村民提出,村委会没有处罚权。所以在后来一次修改村规民约时,把“处罚”换成了“劝诫或赔偿”。新修改的村规民约中,既有健全民主管理的规章,也有完善村级民主选举的规章。这些村规民约,对村民参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村级资产、工程、财务管理等事项予以细化明确。这些村规民约,上合国家根本大法,下合农村社情民意。从国家到乡村,各级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来保证村民权益的实现。
结合材料并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关知识,说明“枫桥经验”是如何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