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明理】
情境一:某校八年级(2)班学生肖某不思上进.旷课、夜不归宿,与社会上所谓的“哥们儿”在一起吸烟、酗酒、进营业性网吧,多次受到校领导和老师的批评教育。
情境二:肖桌初中辍学后,因无钱上网,就经常在学生上学的路上向学生强行索要钱物,并多次拦截殴打学生,还多次进入学生宿舍偷窃学生财物,后被老师发现并抓住扭送到派出所,被行政拘留5天。
情境三:肖某在上网中,接触到某境外网站,并不断为其提供当地重要军事设施图片谋取经济利益,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法律链接】《宪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