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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材料分析题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山东省滨州市2018-2019学年高二下学期历史期中考试试卷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春秋决狱,又称“经义折狱”。它要求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汉代初期,统治者推行黄老无为而治的休养生息政策,使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社会环境相对宽松。然而,自周而秦,刑罚带有浓厚的原始色彩,统治者高度重视肉刑。秦朝继承法家“以法治民,重刑轻罪”的传统,使得“秦法繁于秋茶,而网密于凝脂”,而汉朝的法律制度也依然是继承前朝,以法家思想为主导,以重刑治民,在这种情况下,汉朝的法律无论是其思想还是体制都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需求了。于是汉朝统治者借鉴秦朝灭亡的教训,采用了相对较轻的刑罚,这种轻刑制度为汉朝中期春秋决狱提供了生存的空间。

﹣﹣摘编自梁晓颖《春秋决狱法内涵的重新审视》

材料二:一提及“春秋决狱”,但凡对中国法律史有了解者就会想到:“原心定罪”四个字。即根据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和量刑的轻重,而动机的判断方式则根据其是否符合《春秋》儒家经典所体现的儒家道德,符合春秋中的“微言大义”就是“志善”,即使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儒家倡导的“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被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除“原心定罪”外,根据儒家道德要义,在推行春秋决狱时,还有“亲亲尊尊”“恕及妇孺”等原则,在程树德《九朝律考》中,还从春秋决狱具体的案例中抽象和引申出了“父子相隐”“夫死无男得更嫁”等原则,这些原则都对后世法律和判例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摘编自冀慎增《论春秋决狱及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汉朝中期“春秋决狱”出现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概括春秋决狱的原则,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春秋决狱”。
举一反三
在中国古代君权与相权的长期博弈中,君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削弱直至消失。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汉武帝以加官方式选拔官员和文学之士,让他们在内省侍从左右,他们因随时得到天子垂询而得以参与大政。同时宫中传发书奏的尚书,也开始扩展职责,涉身机要事务。武帝在临终前,任用外戚霍光做大司马大将军,领尚书事,为内朝之主,于是将军辅政而领尚书事,开始成为惯例。西汉后期,丞相制开始向三公制变迁,到东汉初年,太尉、司徒、司空等三公成了宰相,丞相的独尊已被三人分权所取代。

——摘编自张传玺、王邦维《中华文明史》

材料二:三省长官起初均为宰相,共议国政。但由于尚书令权力太大,遂以唐太宗曾任此职为理由,不再授人,而以左右仆射代行职权。左右仆射起初是当然的宰相,但后来要加“同中书门下”头街才是宰相。由于中书令、门下侍中的名位较高,所以也不常设。于是就给其他官员加上“参与朝政”、“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头街,担任宰相。

——摘编自张传玺《简明中国古代史》

材料三:军机处之所以创立,部分是由于雍正帝需要一个联系紧密的助手小班子帮他起草敕令;部分由于它是避开权势显赫的亲王,从而进一步巩固皇帝权力和提高效率的手段。军机大臣与皇帝商讨国是,并就一些皇上还未批阅的奏折提出建议,以及尽力记下皇帝的旨意,然后回去起草谕旨,即所谓的“廷寄”。

——摘编自徐中约《中国近代史:1600—2000中国的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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