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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材料分析题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2016-2017学年江西省宜春市三中高一上期中历史试卷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1689年,威廉接受了阐明国会至高无上的《权利法案》。这一法案规定:国王不能中止法律;除非经国会同意,不得提高税收或保持军队;若没有法律手续,不可逮捕和拘留臣民。

——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

材料二

英王是国家元首,拥有任免首相、召集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否决法律、宣战、媾和和缔约大权,但这些只是例行公事,国王实际上是一个“统而不治”的虚名。然而国王又是不可或缺的,除了礼仪方面的作用外,某个政治环节发生矛盾,国王可利用自己的声望进行调节。有人说,国王虽然不再是国家舰船的原动力,但却是扬起风帆的桅杆。

材料三

18世纪前期在英国形成的政治制度中,下院议员由选民普遍直接选举产生,由国王任命在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为首相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送交国王批准,组成责任制内阁,即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或首相负责的“责任制政府”。首相身兼政府首脑,手中握有行政与立法大权,一切阁员必须在大政方针上保持一致,必须联合起来集体负责。

请回答: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权利法案》颁布的背景。这一法案的颁布有何重要意义?

(2)、材料二反映出英国的政体是什么?这种政体有何特点?

(3)、材料三体现了一个机构,它的名字是什么?这个机构的出现体现了英国政治制度有什么特点?

(4)、综合以上材料,请你对英国的政体予以评价。

举一反三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英国有着深厚的地方自治传统,被誉为“地方自治之母”。都铎王朝时期(1485—:1603年),地方自治开始向近代转变,治安法官取代郡长,逐渐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斯图亚特王朝时期(1603—1688年),经历两次内战和共和国的实验,地方自治权限得到很大发展。18世纪,治安法官按照地方习俗进行管理,完全不受议会法令的影响,地方自治发展到鼎盛时期。随着君主立宪制的确立,l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国家立法机关主动控制地方自治主体的现象。1835年市政法案规定由领取薪水的行政人员来执行地方政府的工作,并对郡治安法官进行分权;1888年,英国下院通过了《地方政府法》,规定郡议会每年集会四次,居民成为自治主体;1894年制定颁布了《区、教区、乡议会法》,规定民选议会作为地方权力机关。随着各种机构的不断设置,地方逐步仰仗中央财政支持,中央政府加大对地方的行政监督。

——摘编自孙宏伟《英国地方自治体制研究》

材料二:西方地方自治观念传入中国,始于道光年间,在内忧外患之下,1907年清政府的地方自治序幕在江苏的“上江”(上元和江宁)两县拉开,自治局、调查局、调查官署局等自治机构先后成立)同年,清廷令各省设立咨议局。)1908年开始,清政府先后颁布《洛议局章程》、《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员选举章程》等,从而形成了由城镇乡自治到府厅州县自治的等级地方自治架构。但地方自治未脱离“官治”,自治章程严格规定业务范围、活动规则;在相关政策的宣讲过程中,出现了民众误会、反对等现象。1909年,各省议员赴京请愿速开国会,遭到清廷坚决拒绝,矛盾很快激化,地方自治运动逐渐脱离政府的控制。

——编自丁旭光《近代中国地方自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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