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试卷
题型:单选题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j】广西南宁三中2018-2019学年高二下学期历史期中考试试卷
材料一:秦有天下,裂都会而为之郡邑,废侯卫而为守宰(宰:地方官),摄制四海,适于掌握之内,此其所以为得也。不数载而天下大坏,其有由矣:亟役万人,暴其威刑,竭其货贿。时则有叛人而无叛吏,咎在人怨,非郡邑之制失也。
汉有天下,矫秦之枉,徇周之制,剖海内而立宗子、封功臣。……后乃谋臣献画(计策),而离削自守矣。然而封建之治,郡邑居半,时则有叛国而无叛郡,秦制之得亦以明矣。
唐兴,制州邑,立守宰,此其所以为宜也。然犹桀滑(凶恶狡猾之人)时起,虐害方城,失不在州而在兵,时则有叛将而无叛州。州县之设,固不可革也。
材料二:明太祖认为:“自秦以下,人君天下者,皆不鉴秦设相之患,相从而命之,往往病及于国君者,其故在擅专威福。”黄宗羲说:“有明之无善治,自高皇帝(明太祖)罢丞相始也
——柳宗元《封建论》
材料:五代十国(907—960年)时,众多百姓遁入空门,不事稼穑的僧尼越来越多。显德二年(955),后周世宗柴荣诏令限佛。相较之前的“三武灭佛”,此次限佛没有大量毁寺院、屠僧尼、焚经书,而是通过整肃佛教以除弊兴利。诏令无朝廷批准敕额的寺院一概废止,僧尼及佛像经卷可到有敕额的寺院安置。凡有僧尼私自建寺院,或为他人剃头受戒,举报或自行捕捉可获优赏。僧尼中有罪者,依法科刑,勒令还俗。禁止舍身、烧臂等伤害肢体之行仪,如有此类,强制还俗配流边远。造妖言妖书者,量罪科刑。每年造僧账,藉内无名者均令还俗;身死、逃亡、还俗者,次年改账削籍。出家须得父母及祖父母许可,若是父母祖父母无其他侍养之人者、刑罚在身者、贼盗、逃兵等均不得出家,违者重罪本人及师主。出家还须由官府检验背诵一定页数的经文,受戒则须通过经业考试,才能获得度牒。此外,除军、政、民、教正常使用之外,收缴铜质佛像以铸钱,官府按质论价收购。
——据吴枫《隋唐五代史》等
刘晏根据运河各段水情特点及船夫对航道熟悉情况,采用分段转输之法;制造专门船只,用盐利雇船工专司行船,并调军队押运。
另外,由京师至各地巡院遍设“疾足”(情报员),及时掌握各地物价动向,动用各处粮仓储备以调节丰歉,丰则籴,歉则粜,以防商人囤积居奇造成物价波动,官府又从中获利,此为“常平法”。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张帆《中国古代简史》
秦朝
以郡统县,地方行政为两级制
两汉
汉武帝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东汉形成“州—郡—县”三级制
隋朝
废郡,地方行政回到两级制
唐末
形成道、州、县三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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