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甲午战争的惨败使清政府认识到教育不兴与国力日衰的关系,开始注重国民教育的发展。1904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其中《学务纲要》提出“初等小学堂为养正始基,各国均认为义务教育。东西各国政令凡小儿及就学之年而不入小学者,罪其父母,名为强迫教育”。在学费方面“此项学堂,国家不收学费,以示国民教育,国家认为义务之本意”。此后各地普遍设蒙小学堂,推行义务教育。1906年学部咨行各省推行义务教育并颁行《强迫教育章程》,名为强迫但实施的弹性较大。1911年学部召开中央教育会议,决议《试办义务教育章程》,规定义务教育的年限为4年,并提出国库补助义务教育经费的办法。可随着清王朝的覆灭,这个章程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材料二:日本政府将发展国民教育作为使国家兴盛的首要措施。1871年明治政府组建学制调查研究委员会草拟《学制》,1886年明治政府以敕令的形式颁布《小学校令》,推行4年制义务教育,家长依据规定支付儿童的学费。此后日本学龄儿童的入学率有较大地提升,特别是女子教育。1899年10月明治政府颁行《小学教育费国库补助法》,对小学教育费进行补助。1900年《小学校令》将义务教育年限统一为4年并免去了小学学费,从法律上实现了免费的义务教育。到1907年《小学校令》颁行的时候,义务教育的年限被延长至6年。得力的政策使这一阶段义务教育的就学率有较大提升,到1911年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的就学率达到98.2%。为适应义务教育规模扩大后的师资需求,明治政府从扩大师范教育规模;增加法制和实业教育的内容;对师范教育进行部分升级;确立新的师范教育体制四方面改革扩充师范教育,为义务教育提供师资保障。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梁雯娟《淸末新政与明治维新时期普及义务教育之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