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型:填空题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人教统编版(部编)道法八年级下册第一单元第二课《保障宪法实施》同步试卷(第1课时 坚持依宪治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基本案情 | 判决结果 | 法律依据 |
案件一:韩某将一部华为手机掉落到草坪上,后被赵某捡走。韩某报案后民警通过调取附近监控,锁定了捡走手机人为赵某。民警联系了赵某,赵某称已将手机扔掉。韩某曾于早前花 费2199元购得该手机。 | 根据该手机的折旧情况,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韩某经济损失1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案件二:王小强、李小明等人在饭店内吃饭喝酒,酒后闲聊时王小强一方与李某发生口角,为发泄情绪,被告人王小强、李小明等五人(其中三人系未成年人)对李某等人进行殴打,致李某一方一人轻伤,二人轻微轻伤。 |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名被告人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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