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型:单选题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美国独立战争与《独立宣言》
材料一:1688年“光荣革命”确立了英国的资本主义统治。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颁布“权利法案”。规定必须定期召开议会;立法权、军政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国王任命对他负责枢密院大臣,但国王无权废止法律和侵犯议会的征税权。
——摘自郑祖挺《近代各国改革的比较》
材料二:表4:1787年美国宪法的主要条款
条款 | 内容 |
第一条 | 美国国会是全国的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众议院有提出弹劾、参议院拥有审判弹劾的权利。 |
第二条 | 美国总统是美国的行政机关首脑和海陆空三军总司令,行驶国家行政权,由选民简间接选举产生。可通过向国会提交咨文和对议案的审批权参与和控制议会。 |
第三条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法官经总统提名、参议员批准产生。拥有监督立法和解释美国宪法的权利。 |
——摘编自董秀丽《美国政治制度剖析》
材料一: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节选)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节选) |
国会是立法机构,由参、众两院组成——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行政权赋予总统,总统是行政首脑、国家元首或武装部队总司令。司法权赋予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除非渎职,任职终身。 |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法院依据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
材料二:美国独立革命的历史曾鼓舞着孙中山走上革命反清的道路,美国也是他在华侨中发动反清革命的重要根据地。……美国政制及其实践,是世界宪政史上的一个创举。孙中山宪政思想的形成过程中,美国因素是一个巨大存在。
——邓丽兰《美国宪政理念与孙中山宪政思想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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