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试卷
题型:单选题 题类:常考题 难易度:普通
安徽六校教育研究会2019届高三下学期文综历史2月第二次联考试卷
材料:宋代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改革前代的消防责任制度。皇帝一般在大火发生后,往往会象征性地颁布罪己诏,对自己的错误进行检讨和反省。宋律中规定,故意焚烧官屋或者私宅,要处以徒刑三年。若有因火灾致死者,对犯罪人以故意杀人论处。北宋中期后,实行重法统治,对于纵火犯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而过失失火犯一般仅至徒刑。负有救火职责的官员玩忽职守不积极救灾,各降一官,然而普通救火兵士救火不力者,多为黥面、刺配(在犯人脸部刺字并发配边远地方)等刑罚。宋律还规定“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甚至按照居民五家或十家的范围设立一保,本保内有人放火要报告或制止,不然本保的人一并科罪。
﹣﹣摘编自陈智勇《中国古代社会治安管理史》
材料一 《旧唐书》载:“(唐高祖)武德七年定令: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尚书、门下、中书,秘书、殿中、内侍为六省”。三公地位高,无实权,实际上是荣誉职务。六省中的尚书、门下、中吊是朝廷机关,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其中尚书省系执行机关,政务繁多,故又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管理有关事务,这些部门在政权机构中所起的作用最大。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材料二 北宋初期,统治者鉴于唐末五代以来的藩镇割据局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961年秋,赵匡胤当众劝石守信等高级将领“释大兵权,出守大藩,择便好田宅市之”,史称杯酒释兵权。将禁军的鲩领权一分为三,设枢密院牵制,规定驻京部队与地方部队实行轮换制,使得“兵不识将,将不识兵。”设立参知政事为副相牵制宰相,设立枢密院管军事分割宰相军权。又设度支、盐铁、户部(称三司)分制宰相的财权。963年,“命户部侍郎吕余庆权知潭州”,形成了以中央文官充任州一级长官的制度,节度使或卒或徙皆以文臣代之。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税收余额由转运使全部送至中央。这些措施对巩固政权,防止藩镇割据局面的再次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使北宋长期处于积贫积弱、被动挨打的局面。
——据史绍良《北宋中央集权制度探析》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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